1、四)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坚持“政府+市场”的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高效对接金融服务。
2、法律分析: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显著,不仅在扩大社会就业、丰富群众生活、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有重要影响,更是为社会经济的增长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国家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进一步加强了政府部门在中小企业发展之路上的重要职责。
3、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拓宽融资渠道。
4、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
5、国家鼓励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虽,实现技术进步。
6、国家对中小企业采取鼓励加扶持的政策。(一)优化法律和政策环境。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共七章45条,规范了各级政府职能,以此为标志,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小企业促进法从创业、技术、财税支持等八个方面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并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提供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社会创造了众多就业机会,因此,我们应当回报这些企业的贡献。资金短缺是许多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挑战,政府可以通过提供无息贷款等措施来帮助它们度过难关。 增强技术及资源供给:中小微企业往往因规模限制而缺乏资源和先进技术。
开展小微企业信息化推进服务,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大力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四是为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优化升级服务。
首先,政府设立了小微企业专用贷款,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同时,政府还开展了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特别是对新创业企业,可以提供贷款用于投资和光大贷款等项目,以帮助企业实现发展。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坚持人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手段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可以加大信贷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财政具有促进 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国家可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五是依法行政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一方面应加强行政部门的自身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增加政策法规透明度,加强行政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另一方面,应建立有效的企业维权机制,如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在政府部门设立小微企业便捷申诉通道,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权方面的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等等。
1、企业补贴政策方面包括财政支持、社保补贴等方面的措施。财政支持方面,主要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小微企业扶持基金、实施以奖补方式支持政银企合作等措施。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补贴措施如下: 在金融方面,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门金融机构和信用制度,由政策投入贷款提供资金,向中小企业发放低息贷款。
2、法律分析: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二)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三)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政策规定。
3、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